近日,当事人范某早早来到法院,将一面写有“两载诉案正曲直 一堂明镜辩是非”的锦旗亲手交到副庭长徐长胜的手中,以表达对法官一心为民、高效办案的感谢之情。
据了解:2012年5月21日,富裕公司与刘某合作开发建设富丽嘉园小区。2013年8月21日,富裕公司与范某签订了城市拆迁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协议书,双方约定将富丽嘉园23号楼商服60平方米建筑面积调换给范某。2015年9月16日,富裕公司与张某代表的兴旺公司签订了协议书,双方约定兴旺公司承接刘某持有的50%股份及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富裕公司与兴旺公司共同开发建设富丽嘉园小区项目,并且约定23号楼由兴旺公司拆迁、开发和施工建设、销售。富丽嘉园小区23号楼建成后,范某没有按合同约定得到商服楼,于是将富裕公司、兴旺公司、张某作为被告诉至嫩江县人民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徐长胜仔细翻阅卷宗和相关法律条文,走访县内城建、拆迁部门详细了解政策法规,并多次与双方当事人协调沟通,希望通过调解将双方当事人的矛盾化解。但是因双方矛盾尖锐,在几次调解未果的情况下,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解除范某与富裕公司签订的城市拆迁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协议书,被告兴旺公司给付范某房屋价款690000.00元,富裕公司对兴旺公司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嫩江县法院将调解工作贯穿审判始终,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办案原则,能调则调,当判则判,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案件中感受到司法的公正和效率。司法责任制改革以来,嫩江县法院不断践行“公平公正、司法为民”的工作主线,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秉承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工作目标,让人民群众在司法改革中有更多获得感。